部门规章 | |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 |
自以上规章实施之日起,下列规章废止: |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