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建立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由省环科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负责实施。现将推荐专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山东省内工作或居住。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正高职称或者具有副高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不受上述年龄、职称的限制,优先入选。
(三)熟悉或从事下列专业技术之一:
1.熟悉化工、轻工、冶金、医药、皮革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行业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
2.从事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海洋环境、声环境等领域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工作;
3.熟悉生态学、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环境经济、环境健康、环境法等专业;
4.具有渔业、农业、林业、人体健康等环境污染损害相关鉴定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五)熟悉相关鉴定评估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二、主要工作内容
入选专家主要是参与省环科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组织开展的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以及相关工作。
三、推荐方式
由各单位组织具备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条件的人员填写《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推荐表》(祥见附件),并提出推荐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省环科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传真:0531-85870077;电子邮箱:sdhjpg@163.com)。
联系人:沈浩松,0531-85870062,13064097190;
史会剑,0531-85870077,13791090303;
蔡 燕,0531-85870077,15165172810;
传真:0531-85870077;
电子邮箱:sdhjpg@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