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 |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 |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 |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 |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 |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 |
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的重量法。 | |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浓度的手工测定。 | |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 |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和废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顶空气相色谱法。 | |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具体组分包括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氯丁二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二溴一氯甲烷、三溴甲烷、六氯丁二烯等14种。其他挥发性卤代烃通过验证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进行测定。 | |
本标准是对《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 17130-1997)的修订。 | |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废止。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法。 | |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海水、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具体组分包括:氯苯、1,4-二氯苯、1,3-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1,2,4,5-四氯苯、1,2,3,5-四氯苯、1,2,3,4-四氯苯、五氯苯和六氯苯等12种。 | |
本标准是对《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 17131-1997)的修订。 | |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7131-1997)废止。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 |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
本标准适用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瞬时监测和连续监测,本方法的检出限为3mg/m3,测定下限为10mg/m3。 | |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基本要求以及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法。 | |
|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环境监测活动,也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他机构从事的环境监测活动可参照执行。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
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 | |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GB/T 17130-1997) | |
水质 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7131-1997) |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