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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切实加强规划环评意见 规划要先行 环评须同步
发布日期:2011-05-31 访问数:5186次   来源:
    经江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由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联合推出的《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县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必须坚持“规划要先行、环评须同步”。

规划环评必须坚持“四原则”

“意见”明确提出了“四原则”:首先是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的原则。规划环评既要注重经济指标,也要注重资源、环境指标;既要关注规划实施可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也要关注规划实施将带来的环境影响。一切开发活动要建立在资源环境承载力基础上。

二是规划先行、环评同步的原则。充分考虑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通过规划环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规划,促进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根据各地发展现状和资源环境禀赋,着力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工作。

四是积极引导、广泛参与的原则。应通过宣传和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切实保护好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明确规划环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为保证“规划要先行、环评须同步”目标“落地生根”,“意见”明确了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措施。首先是明确了规划环评具体范围:全省各地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有关规划时,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对其组织编制的涉及重要环境要素和产业布局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指导性专项规划可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是抓好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严格县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印染、酿造、多晶硅及涉重金属等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铁路、公路、港口及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进行规划环评,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应根据国家规定,暂缓受理审批相关项目环评文件,避免无序、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三是规范规划环评审查权限。规划环评实行同级审查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保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设区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省级开发区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重污染定位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是落实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草案优化调整及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同时,要强化规划环评公众参与。

建立规划环评“五大机制”

“意见”还指出,规划环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推动难度较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确保规划环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首先,要建立统一监管机制。环保部门为规划环评工作的统一监管机构,全面负责规划环评实施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二,要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规划环评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协调部门、地区之间的规划环评工作。

第三,要建立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对按规定应进行环评而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而未重新环评的,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

第四,要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各地要有重点地选取行业、地区,与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相关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第五,要建立联合督察机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加大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力度。江苏省环保厅与省监察厅应建立联合督察机制,由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定期组织全省规划环评执行情况联合督察。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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