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 |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 |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HJ 596.1-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 |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 |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 |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 |
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HJ 596.2-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 |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二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 |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2部分》(ISO 6107.2-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2-2006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 |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 |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HJ 596.3-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 |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 |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3部分》(ISO 6107.3-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3-1993保持一致。 | |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 |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HJ 596.4-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 |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 |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4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保持一致。 | |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 |
水质 词汇 第五部分(HJ 596.5-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 |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 |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5部分》(ISO 6107.5-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5-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出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况的解释。 | |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 |
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HJ 596.6-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 |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六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 |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6部分》(ISO 6107.6-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6-2004保持一致。 | |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 |
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HJ 596.7-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 | |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征提供的术语,内容主要包括水质词汇第七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 |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7部分》(ISO 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7-2006保持一致。 | |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 |
|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
|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
|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
对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对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 |
|
本标准可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氨法(HJ 2001-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 | |
本标准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
100MW以下机组的火电机组、工业炉窑或工业锅炉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参照执行。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
|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
|
本标准适用于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技术方案选择、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电镀废水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
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3-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的技术要求。 | |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用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采用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 |
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4-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
本规范规定了屠宰与肉类加工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 |
本规范适用于配套新建、改建、扩建屠宰场与肉类加工厂的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此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我国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制订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 |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及与生活污水性质相近的其它污水处理工程,可作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维护的技术依据。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6-2010)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混凝与絮凝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的混凝与絮凝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和控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 |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采用混凝与絮凝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气浮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
污水气浮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7-2010) |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气浮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和控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
|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采用气浮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污水过滤处理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
污水过滤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8-2010) |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处理工程中所采用的过滤工艺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设备选型、检测与控制、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
|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过滤单元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可作为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艺设计、工程验收、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本标准规定了硝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
|
硝酸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标准适用于对硝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 |
本标准适用于以氨和空气(或纯氧)为原料采用氨氧化法生产硝酸和硝酸盐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硝酸为原料生产硝酸盐和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 |
|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硝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
|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
|
硫酸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 |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
|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标准适用于对硫酸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标准不适用于冶炼尾气制酸和硫化氢制酸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硫酸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6133—201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 |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 |
——草坪机; | |
——油锯; | |
——发电机; | |
——水泵; | |
——割灌机。 | |
净功率大于19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1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 |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 |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 |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 |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 |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 |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 |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 | |
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 |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