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 |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 |
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自以上法规实施之日起,下列法规废止: |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7号) |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