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年 1 月 1 日 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 31 号)和山东省印发的《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 等相关文件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已收回土 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 委托, 本公司接到任务后,开展了高青采油管理区高青消防站退 役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现场钻探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 析等工作。2023 年 11 月, 本公司完成《高青采油管理区高青消防站退役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
现将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高青采油管理区高青消防站退役场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 位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横路南侧、芦湖路西侧、黄河路以北 和青宛路以东。占地 10443 平方米(15.6 亩) 。本地块 2000 年 前为农用地, 2000 年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 公司纯梁采油厂建设高清消防站。本地块目前现状为空地,未来 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和社会停车场服务用地(S),由《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方法, 根据保守性原则, 本地块按照第一类用地类型进行评价。
二、调查状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 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第 72 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 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 本地块布设土壤点位 6 个,外部对照点 1 个,地下水监测井 3 口, 外部对照井 1 口,土壤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 1 所列 45 项、 pH、石油烃(C10-C40 )、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和苯并 (ghi)苝,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017) 中表 1 常规指标(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 、石油烃(C10- C40 )、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和苯并(ghi)苝, 其他检测项目同土壤一致。
三、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测试分析结果, 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总结如下:
(一)土壤污染情况总结
地块内 30 个土壤样品(不包括现场平行样)的 pH 值在 8.56- 9.26 之间。除 pH 外,送检的指标中,在地块内共检出指标 7 种,分别为汞、砷、铅、镉、铜、镍和石油烃(C10-C40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2018)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为标准进行评价, 各土壤样品污染浓度均未超过上述标准中的筛选值。
(二)地下水污染情况总结
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 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 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中石油烃(C10-C40 )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对照 GW-1 号井超Ⅳ类水 指标为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地块内 GS/W-1 地 下水超Ⅳ类水仅为硫酸盐,地块内 GS/W-1 地下水监测井综合判 断为Ⅴ类水, GS/W-4、GS/W-5 综合判断为Ⅳ类水,GW-1 超标原 因为地下水区域问题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引用, 不存在 暴露途径,以上指标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环境风险相对较小。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工作范围内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阶段的调查结果, 调 查地块环境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 无需进入详细调查阶段。
地块未来建设过程中, 管理方应该对地块进行严格管理, 防 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内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拆除构筑 物时, 及时做好清理和分类, 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将其运出, 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并进行补充调查。
委托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
报告编制单位: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 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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