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政发[2016]37号)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2022年6月,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块调查工作。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检测数据,于2024年3月编制了《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地块基本信息
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平邑县化肥厂,企业位于平邑县温水镇北温水村327国道南侧,总占地面积185381.83m2。
二、调查状况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工作,地块存在颜色异常区域,地块从事化工生产工作可能会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产生影响,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可能受到周边造纸厂影响,故本地块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地块运输空白、全程序空白、实验室空白实验、现场平行样品、实验室平行样、实验室加标回收率、有证物质检出结果均满足质控要求。调查阶段布设土壤点位171个,各点位布点深度均至基岩,检测结果为地块内土壤超标污染物有石油烃、铅、氟化物、五氯酚,其中石油烃及铅超二类用地管制值,超标点位有S69、S32、S36、S72、S61、S91、S3、XS20、XS21。超标区域主要为煤棚货场、烟气脱硫除尘池、压缩车间、实验室,超标区域与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结果一致,超标面积为4480.53m2。对地块内堆土约1000m3采集样品2个,均未超评价标准。
地块内布设地下水点位33口,地下水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 35项(去除微生物及放射性)及地块部分特征污染物(以挥发酚代替酚类化合物,同时测定土壤超标的五氯酚)。地下水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的污染物有: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锰、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
对地块内地下水池进行取样,采集地表水5个,底泥5个。地块底泥均未超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表水存在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硝酸盐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本阶段收集了地块的特征地质参数及受体暴露参数,收集到的特征地质参数:含水量、有机质、孔隙比、渗透系数、PM10、密度、地下水埋深等。
三、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综上所述,地块为污染地块,需进入风险评估工作阶段。
(二)建议
(1)本地块为污染地块,建议对地块采取制度控制措施,防治污染物进一步扩散,若出现污染扩散,采取必要的工程控制措施。
(2)由于地块调查期间,建筑垃圾尚未清理,综合考虑到地块2018年已拆除,建筑垃圾已与土壤相互污染,建议风险评估明确修复范围后,对污染区域建筑垃圾进行相关技术处置后方能进行外运处置。
(3)地块内的地下水池内底泥已进行采样工作,虽不超评价标准,但建议进行合理处置。
(4)地块内存在水池,已对水池内地表水进行取样检测工作,地表水存在污染,建议后期对地表水进行清理,以减少地块内地下水污染源。
(5)地块部分区域存在气味异常,建议后期修复工作考虑气味异常区域的修复工作。
(6)地块现阶段作为工业用地使用,本次调查工作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若地块用地规划变更,建议根据后期规划性质重新进行调查工作。
(7)地块部分区域污染物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地块后期利用过程中,不建议土壤外运,防治造成二次污染。
委托单位: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单位: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工
电话: 0534-5358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