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纯梁采油厂大芦湖采油管理区梁8-1-8井及路退役井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山东省印发的《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等相关文件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委托,本公司接到任务后,开展了纯梁采油厂大芦湖采油管理区梁8-1-8井及路退役井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现场钻探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等工作。2023年9月,本公司完成《纯梁采油厂大芦湖采油管理区梁8-1-8井及路退役井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
现将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纯梁采油厂大芦湖采油管理区梁8-1-8井及路退役井场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十路以东、高十一路以西,新三路以北、新二路以南。占地面积5600平方米(约8.4亩)。本地块1989年前为农用地,1989年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打探采油井梁8-1-8井,井深3101.2m,1990年拆除,2018年封井。本地块目前现状为空地,未来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由《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方法,本地块按照第一类用地类型进行评价。
二、调查状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本地块布设土壤点位8个(含2个对照点),地下水监测井4口(含1个对照点),土壤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 1 所列 45 项、pH、石油烃(C10-C40)、二苯并(a,h)蒽、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和苯并(ghi)苝、多氯联苯,地下水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表1 常规指标(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石油烃(C10-C40)、二苯并(a,h)蒽、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和苯并(ghi)苝、多氯联苯,其他检测项目同土壤一致。
三、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测试分析结果,本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总结如下:
(一)土壤污染情况总结
地块内24个土壤样品中检出指标共计7种,分别为pH、汞、砷、铅、镉、铜、镍和石油烃(C10-C40),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为标准进行评价,各土壤样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上述标准中的筛选值,满足安全利用的要求。
(二)地下水污染情况总结
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油烃(C10-C4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指标为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以CaCO3计)、硫酸盐、氯离子、硝酸盐。超标原因为地下水区域问题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使用,不存在暴露途径,以上指标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满足安全利用的要求。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工作范围内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阶段的调查结果,调查地块环境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详细调查阶段。
地块未来建设过程中,管理方应该对地块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内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委托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531- 8587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