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老厂区沧海热力西北补充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鲁政发[2016]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进行环境调查,明确是否存在污染。受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对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老厂区沧海热力西北补充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成项目组,开展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工作。现将项目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本次调查地块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老厂区沧海热力西北补充调查地块,原为青岛碱业厂区内铁路专用线,用于运输石灰石和煤。根据甲方资料,地块占地面积4270.7 m2。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该地块在上世纪80年代前为荒地,临近青岛碱业原热电车间(即后来的新城热力)的煤场区域。青岛碱业在该地块建设了一条物料运输铁路,专门运输青岛碱业生产所需的石灰石和煤炭。至2015年左右,随着碱业停产该铁路线废弃,部分铁路路段拆除。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为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市李沧区楼山河南碱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青政字[2023]14号),本次调查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二、调查状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我公司开展了现场采样工作。
地块内布设土壤点3个,检测土壤样品12份(不含平行样),土壤检测指标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为主,并根据地块工艺、车间分布,补充特征污染物检测。地下水采样4份,检测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所列的地下水常规35项指标(微生物和放射性除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45项,及其他特征污染物指标。
三、结论和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测试分析结果,调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总结如下:
(一)土壤污染情况总结
本地块布设土壤点3个,检测土壤样品12份(不含平行样)。在地块外设对照点3个,收集土壤对照样数据3份。地块pH变化范围为7.69~9.57。参照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相关标准,地块内土壤借测结果均满足标准要求,符合二类用地开发利用要求。
(二)地下水污染情况总结
地块内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口,采集水样3份(不含平行样),采集周围地下水上游方向现有井水样1份,作为对照井水样。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地块内3口井均存在不同程度超标情况,超标指标包括钠、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氯离子、氨氮,共6种,除氟化物外,均为一般指标。考虑氟化物超标是受到当地水文地质影响所致,同时考虑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不具备暴露途径,认为其人体健康风险可以接受。
(三)建议
根据地块调查结果,本地块调查范围内土壤污染物含量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需要开展进一步详细调查,符合二类用地开发利用要求。地块范围内地下水不宜利用。
地块在完成风险评估和修复前,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并做好地块封闭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外来物质的输入和本区物质的转出,避免污染复杂化。
委托单位: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531-8587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