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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法公布《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16 访问数:4645次   来源:
    2017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批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深化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意见》中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管辖、审判组织、范围等专门性问题,从司法的角度解决了目前环境资源类案件起诉与审判阶段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意见》中同时指出,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以及磋商阶段,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的证据。
    根据《意见》要求,目前阶段我院仍是山东省内唯一具备资格出具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的专业机构。我院鉴定评估中心一直积极配合省环保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多次参与省环保厅牵头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评估与磋商,提供技术支撑。我中心将继续努力,支持省高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并为社会各界就污染物性质鉴别、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等问题提供专业判断。
 
 
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 闫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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