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网站, 今天是 : 
首页 > 新闻信息 > 公示公告
关于《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2-10 访问数:342次   来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11日实施)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地块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地块,受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委托,本单位接到任务后,开展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钻探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

现将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 基本信息

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夏津县河津街与银山北街交汇处,河津街以北,德合园小区以东,舜泉名邸小区以南,银山北街以西。地块中心坐标为115.99644°E,36.96275°N,占地面积236692.25m2(约355.04亩)。该地块历史上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有限公司,用于纸浆造纸生产目前调查地块建构筑物已拆除,为闲置空地,未用作其他用途。依据夏津县自然资源局相关证明材料,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及其配套商服用地

二、 调查状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指南要求,地块内及周边识别的潜在污染物为:pH、钒、砷、铍、铅、镉、汞、硒、氟化物、氨氮、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甲醇、多氯联苯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45个土壤点位,送检186个土壤样品(含3个对照点样品),土壤样品检测指标:pHGB36600-2018中表一基本45项、pH、钒、砷、铍、铅、镉、汞、硒、氟化物、氨氮、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甲醇、多氯联苯。土壤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类用地的筛选值为标准进行评价

地块内布设10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送检13个地下水样品(含2个现场平行样及1个对照点样品),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常规指标35项(微生物及放射性指标除外)、pH、钒、砷、铍、铅、镉、汞、硒、氟化物、氨氮、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甲醇、多氯联苯。地下水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以地下水Ⅳ类为标准进行评价。

三、 检测结果

土壤样品调查结果显示,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因子79项,其中检出污染物指标14种,其余污染物指标均未检出,检出的污染物指标为 pH值、汞、砷、硒、镉、铜、铅、镍、钒、铍、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氨氮、苯和石油烃(C10-C40)。土壤样品pH范围为8.00~11.75,调查地块土壤整体偏碱性。土壤样品的其他检出因子(汞、砷、硒、镉、铜、铅、镍、钒、铍、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氨氮、苯和石油烃(C10-C40均未超标。地块pH与对照点相比,存在S23第一层样品异常地块中氨氮异常偏高点位为S3S17S24,存在于污水暂存池、污水处理区域附近,未超筛选值,且采样时已兜底,样品含量偏高可能与该区域生产活动有关

地下水样品调查结果显示,地下水检测因子共99项,检出指标20参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以地下水Ⅳ类为标准进行评价,送检地下水样品的检测因子存在pH、色度、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碘化物、钠、铝、耗氧量、氨氮及硫化物不符合地下水Ⅳ类标准,其他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Ⅳ类要求通过对超标因子分析,硝酸盐超标率为10%,超标点位为W9,位于涂布造纸车间,超标0.2倍;色度、浑浊度、铝、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及硫化物虽然存在不同程度超标,但不属于毒理性指标,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在对照点也存在超标情况,此项指标超标可能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有关。根据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不饮用地下水,故对后期人类活动不存在健康风险。

四、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截止到本次调查结束,基于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数据,根据国家相关导则标准规定及风险评估推导筛选值标准,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满足后期用地条件,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初步采样)可以结束,无需进行详细调查采样和风险评估工作

(二)建议

   (1)本次调查结果是基于地块现有条件和现有评价标准而做出的专业判断,未来地块由于用地类型或者评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现有调查结论进行评估,必要时需要重新开展地块环境调查与评估。

   (2)地下水部分指标浓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不能作为饮用水或其他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方式开采利用,其他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景评估后综合确定。

   (3)因S23点位表层样品pH存在一定异常,建议后期对S23点位区域进行妥善处置。

   (4地块未来建设过程中,管理方应该对地块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外来污染物进入地块对土壤造成污染

 

委托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夏津分局

编制单位:中科华鲁土壤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杰

电话: 0534-5358583

主办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Shandong Academ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Co.,Ltd
电话: 0531-85870021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贞元街1277号鲁坤天鸿创谷中心A1座1-1号楼
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号:鲁ICP备19047602号 鲁公网安备 32032202000001号
技术支持:行知科技